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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霍尔德电子 发布时间:2019-12-20 05:26:00 浏览次数:1534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标准修订清单和原标准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雪芳回答了记者关于标准评价和修订中几个问题的提问。
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郝吉明: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进行专项评估。中国工程院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评估领导小组、咨询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写作小组和支持小组。组建了约50个重点地区的主要学者、专家和一线业务骨干评估小组。成立了三个工作组,分别是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内标准综合评审、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重点介绍了分析标准各项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和支持技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并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要,提出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建议。
评估历时五个月,根据工作组的研究,组织了七次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以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问:为什么说现行标准的首要问题是状态参数问题?
郝吉明:评估报告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自2012年颁布并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口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变革。然而,标准和支持技术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实时报告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个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其中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标准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科学调整只能在系统研究污染状况、健康影响、控制技术、社会发展等的基础上进行。一些问题可以根据标准实施过程的科研成果,参照国际标准体系中的常见做法,尽快加以改进和公布。
评估报告通过2013-2016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全国338个城市主要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得出当前标准实施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我国已修订和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都规定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和排放应按照标准状态(0℃,1标准大气压)计算,这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监测对国内以外污染物质量浓度的结果是不可比的。
首先,中国陆地面积广阔,地势西高东低。全国平均气温明显高于0℃,特别是青藏高原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压差非常大。高原地区PM2.5的污染状况高估了40%以上。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区域管理和污染防治。
其次,与北方地区相比,南方地区的温度和湿度差异很大,大气中颗粒物的沉降速率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这进一步导致采样过程中粒径筛选和测量质量浓度计算的较大误差,影响PM2.5和PM10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实际的
基于以上综合考虑,评价报告体系分析分析了标准状态和参考状态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以及主要地区空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据信,目前的标准体系应保持基本稳定。建议将标准中气态污染物的状态参数调整到参考状态(25℃,1个大气压),并将颗粒物的状态参数根据国际通行方法调整到实际状态。同时,建议加强与标准体系修订相关的科技研究,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问:2012年修订标准时为何未调整监测状态?
武雪芳: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首次修订,2000年部分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1982年首次制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监测状态,但当时随附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定监测状态应采用标准状态,即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千帕(0℃和1标准大气压)的状态;从那时起,在1996年第一次修订时,标准中就明确规定应采用标准国家,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2012年修订标准时,考虑到相关标准的纵向历史传承和横向协调问题,监测状态未进行修订。标准状态已经在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使用了很长时间。涉及到许多类型和大量的标准。相关法规的修订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2012年标准修订集中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上,如调整污染物项目、限值和统计要求。当时,两次公开征求标准修订草案,多次举行专家、部门和地方研讨会。没有相关方提议修改监测状态。
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批城市实施国标3095-2012已经五年多了。中国工程院的专项评估表明,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在引导环境管理和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标准内容应保持基本稳定,应促进标准的实施。但是,我国标准采用的监测国家法规与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现行的法律、标准和指南不一致。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空气污染防治的科学、准确水平,有必要尽快对其进行修正,以符合国际惯例。
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是什么?
武雪芳:修正案包含两条。一种是将监测的状态改变为标准状态,将气态污染物监测改变为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将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改变为活性状态(监测期间的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第二,在执行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增加记录气象参数如监测的空气温度和空气压力的要求。
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也对监测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例如,自1971年美国首次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来,各种污染物长期以来一直按照参考监测污染物质量浓度进行统一。此后,相关科学研究发现,根据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颗粒物及其组分的转化浓度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转化方法能够更科学地评估环境空气条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因此,从1997年修订美国标准开始,各国已经将颗粒物监测的状态从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改变为活性状态。为了比较历史数据,发达国家通常要求监测在监测调查的同时记录诸如气温和气压等状态参数
问:为何要发布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武雪芳: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监测污染物状态的调整相协调,与之直接相关的21监测标准需要同步修订。
21监测标准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对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监测,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1监测标准中,监测状态被明确定义为标准状态(273 K,101.325千帕),因此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指定的监测状态进行修改。21监测标准
问:21项监测标准规定了什么内容?
武雪芳:是支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标准,其中7项是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和气态汞等气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这六个项目是重金属的方法标准监测分析,例如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颗粒物中的铅、镉、砷和六价铬,这八个项目是环境空气质量的手动技术规范监测、自动技术规范监测和采样器技术要求。
此外,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苯并[a]芘、氟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控制项目,相应的监测标准正在修订中,即将发布,不需要单独以修改形式进行修改。
问:这次对21项监测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武雪芳:本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订了监测状态,规定“本标准中气体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和氮氧化物)的浓度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总悬浮颗粒物(TSP)以及铅和苯并[芘的浓度是监测年期间的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
“第21项监测标准修订请求注释”仅修改了监测计算和结果表达中污染物浓度的状态:颗粒物和颗粒物中的铅、镉、砷和六价铬从标准状态(273 K,101.325千帕)更改为实际状态下的质量浓度(监测采样时的实际空气温度和压力),气态污染物和气态汞更改为参考状态下的质量浓度(298K,101同时,删除了11项标准中“标准状态”的定义,增加了“参考状态”的定义。21标准监测的其他技术内容没有修改。
监测状态的主要修订版
实现国际趋同
当前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从2013年开始分批实施,2015年将在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引领了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管理的转型,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国家和重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在2017年对标准进行专项评估。
中国工程院组织了50多名相关领域的院士和专家进行评估。评价专家组充分肯定了标准实施的效果,认为标准内容总体上科学可行,应保持基本稳定,并继续推动其实施。同时,建议对标准和配套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遵循以前标准中规定的标准状态(0℃,1个大气压),这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现行规定不一致。国内的结果与监测的结果不可比。从这个角度来看
修订清单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气体污染物从根据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的监测改变为根据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的监测,颗粒及其组分根据实际状态(实际温度和监测点的大气压)从监测改变;其次,显然需要记录气象参数,如监测点的气温和气压,以支持分析点空气质量数据的比较。本次修订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和限值保持不变。
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历史数据也将进行追溯和转换,状态调整不会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